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  《決定》指出,要“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這是理順中央和地方財政分配關係,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體制的重要任務。可從以下3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充分認識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的重要性。政府間財政關係歸結起來主要是4個基本要素:事權、支出責任、財權、財力。一方面,完善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是整個財政體制協調運轉的基礎環節。事權可以定義為一級政府在公共事務和服務中應承擔的任務和職責,支出責任是政府承擔的運用財政資金履行其事權、滿足公共服務需要的財政支出義務。多級政府體系下,在明確政府間事權的基礎上,界定各級政府支出責任,才能劃分財政收入,再通過轉移支付等手段調節上下級的財力餘缺,補足地方政府履行事權存在的財力缺口,實現“財力與事權相匹配”,這是確保整個財政體制有效運轉的必然選擇。另一方面,完善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是建立合理的分稅財政體制的前提。縱觀各國分稅制建立與發展的歷史,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基本特征就是,以科學界定政府事權及由此決定的支出責任為基礎,匹配相應的稅源,才能最終建立起以各級政府主體稅種為核心的稅收體系,確立政府間財政分配關係。
      第二,客觀認識我國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不匹配的主要缺陷。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初步確定了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但由於各方面配套改革制約等多種因素影響,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建設一直沒有深入展開。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法治化、規範化要求越來越高,這方面的問題就越來越突出。一是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缺乏明確清晰的界定。應由中央負責的事務,交給了地方;應由地方負責的事務,中央承擔了較多的支出責任;中央和地方職責重疊,共同管理的事項較多。目前中央財政本級支出只占15%,地方實際支出占到85%,導致中央干預地方過多。這種狀況造成職責不清、互相擠占或互留缺口、無從問責的現象,不符合現代國家治理的一般要求,不僅造成行政運行效率偏低、國家政策目標難以實現的問題,而且影響市場統一、司法公正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二是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缺乏健全的協調機制。一方面,某項政策或措施出台,往往由中央部門下發文件,“一竿子插到底”,基層政府只能被動接受。另一方面,下級政府也習慣於向上級政府爭取財力支持,或通過一種事後債務化解的方式進行財力分配上的倒逼。由於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不適應,使得中央地方財權劃分也不盡科學合理,導致中央地方事權與財力難以匹配,財稅體制運行中矛盾較多,效率不高。
      第三,貫徹《決定》精神,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清晰的事權和支出責任是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重要前提,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首先要解決的問題。要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國防、外交、國家安全、關係全國統一市場規劃和管理等作為中央事權;部分社會保障、跨區域重大項目建設維護等作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逐步理順事權關係。區域性公共服務作為地方事權。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中央可通過安排轉移支付將部分事權支出責任委托地方承擔。對於跨區域且對其他地區影響較大的公共服務,中央通過轉移支付承擔一部分地方事權支出責任。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結合稅制改革,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  (原標題:解讀:為什麼要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v88wvgza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